越看。
皱得越深。
那双原本平静的眼睛里,渐渐涌现出震惊的神色。
这……
这是什么思路?
“行为人缺乏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知可能性?”
“主观罪过?”
“认知鸿沟?!”
从行为人的“主观认知”来否定“犯罪故意”?
甚至连“过失”都试图否认?!
理由是嫌疑人文化水平低,信息闭塞,不知道农药洗过依然有剧毒?
这……
还能这么打?!
作为一名资深检察官,李明远深知。
从法理上讲……
这个角度确实是存在的。
刑法看重主客观相统一。
如果行为人确实缺乏对特定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认知可能性。
那么相应的罪过形式,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,就可能无法成立。
理论上,这是成立的。
但是!
李明远在心里猛地一沉。
这只是理论上的可能性!
在现实中,尤其是在这个案子里,怎么可能?
这些年。
政府每年都在组织农技培训。
普及农药安全知识!
电视、广播、宣传栏……
到处都在讲!
作为一个长期生活在农村的农民。
怎么可能对农药的毒性毫无认知?
对用农药瓶装食物的危险性毫无概念?
只要她参加过哪怕一次培训。
或者仅仅是听过宣传。
这个“认知问题”,就很难成立!
辩方很难证明这种“彻底的无知”!
想通过这一点来打无罪……
太难了!
难如登天!
李明远继续翻看着上诉状,手指无意识地在桌面上敲击着。
他的内心,依旧波澜起伏。
这个“认知鸿沟”的切入点,确实刁钻。
但就算法院真的愿意考虑这种极端的可能性,还有一个更致命的问题——那个瓶子!
谁能证明那个冰红茶瓶子,在赵王氏拿到手之前,就已经是被农药污染过的?
商家弄的?